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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菜鸟通:如何争夺公司控制权?

来源: 《经理人》杂志   2013-01-02 17:23:08   查看: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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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种模式是管理层与外来资本联合,一起进行的管理层收购(Investor-led Buy-out,简称IBO)。收购完成后原企业管理者取得企业控制权,外部投资者在适当的时候通过向管理者或其他投资者转让股权退出企业。这是最为常见的管理层收购形式,因为管理层如果发动收购,往往需要外部投资者提供资金和收购策划支持。如果是外部投资者发动收购,则需要利用管理层对企业的信息优势,借助于管理层的能力实现投资回报。

  模式三:第二大股东“篡权”

  同样是在股权分散型企业,第二大股东PK第一大股东取得控制权的情况非常多。美国出现这样的案例:第一大股东持股7%~8%,这时候突然会出现一个新的公司,和过去目标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它在市场上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收购到5%的时候,变成第二大股东,它就开始向散户提出,我希望你们把投票权给我,在下一次股东大会干掉老大,因为老大现在做得不好,我的人能够把公司的整个业绩改善。这样的例子很 多。

  上市公司景谷林业第一、二大股东股权争夺由来已久。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景谷森达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二股东为中泰信用担保公司。历史上第一大股东景谷森达曾跳过董事会直接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改选,夺回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其次,在二级市场上不断增持,也是大股东间争夺控制权的手段。

  资料显示,景谷森达通过去年底的大量增持,其持股比例升至24.42%,取代中泰担保成为景谷林业的第一大股东。当时景谷森达便明确提出,“将委派董事”,改变公司董事会结构。三个月后,中泰担保开始反击。2009年3月2周三至4周三,中泰担保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买入逾50万股,合计持股比例升至24.5%,重新夺回大股东地位。而到2009年9月30日资料显示,景谷森达增持后合计持股25.57%,再度夺回大股东地位。

  模式四:限制性条款

  限制性条款对争夺控制权有附加和约束作用。一半PE的入股计划书,适合采用限制性条款,一旦上市,作用即中止。

  限制性条款分为两类,一类是一票否决权,如限定重大事项的决定,或是某个交易的规模、商标适用的限制,全部董事通过才可执行,99%都不行。

  另一种限制性条款存在于公司章程。我国的股份公司控制权争夺,几乎都是股权争夺,公司法规定,有一些特殊地带可适用公司章程,例如黄光裕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只要投票数目达到标准,即可修改公司章程。其他公司章程里的限制性条款还包括对董事资格的认定,投票权的认定等等。

  模式五:反击性的反收购

  此措施是针对已经发起的敌意收购而采取的反收购措施,主要通过降低自身公司的吸引力,或增大对方收购成本等方式达到阻碍收购的目的。

  白衣骑士(white knight)。所谓“白衣骑士”,是指遭遇敌意收购的目标公司邀请友好公司对自己进行收购,从而挫败敌意收购行为或者迫使敌意收购方提高收购价格。“全流通并购第一案”的G武商控制权之争。G武商在面临持股20.24%的第二大股东银泰系收购威胁时,即与庄胜集团董事长周建和多次沟通,希望庄胜集团必要时担当“白衣骑士”的角色进行反收购。

  白衣护卫(white squire)。“白衣护卫”是一种与“白衣骑士”类似的反收购措施,二者的区别在于“白衣骑士”谋求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而“白衣护卫”则否。1999年12月10日,广州通百惠服务有限公司(“通百惠”)竞拍取得胜利股份13.77%的股票成为其第一大股东。面临被通百惠收购的危险,胜利股份的管理层利用关联企业山东胜邦企业有限公司(“山东胜邦”)充当“白衣护卫”,先后购得胜利股份的股票并使持股上升至15.34%,超过通百惠成为第一大股东。最终山东胜邦作为“白衣护卫”,成功地挫败了通百惠的收购。

  交叉持股。所谓交叉持股指的是关联公司或者友好公司之间互相持有对方股份,一旦其中一方遭到敌意收购威胁时,另一方即施以援手。2004年9月2日,依靠收购兼并而迅速成长起来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身面临中信证券的敌意收购。在收购战中,广发证券的交叉持股方深圳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敖东和辽宁成大三家公司迅速增持并控制了广发证券66.7%的股份,牢牢地占据着绝对控股的地位,成功地挫败了中信证券的敌意收购。

  焦土战术。焦土战术是一种两败俱伤的反并购策略,目标企业可以将企业最有价值、最具并购吸引力的部分(如专利、商标、某项业务或某个子公司等)出售或者抵押,从而降低敌意并购者的并购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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