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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星家族斗争,看家族企业传承规划

来源: 价值中国   2013-02-26 11:46:58   查看: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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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族斗争导火线

  三星内斗的导火索是长子李孟熙声称发现李健熙私吞父亲未公布的遗产,要求“分一杯羹”,随之引来二女儿李淑熙加入。虽然长女李仁熙表示“弟妹们争夺父亲遗产让人感到很羞愧”,但其他兄妹立场尚不明确。李秉偏袒幼子显而易见,但奇怪的是,居然有一部分遗产以他人名义保藏在信托中,而且只有幼子李健熙知悉。李健熙后来将这部分财产归为己有似乎也“顺理成章”。或许,李秉早有意将这部分财产传给李健熙,但为了表现得不过分偏袒幼子,因此选择不公开。也或许李秉不希望幼子过早得到大额财产,要经过磨练才能得到完整份额。

  另外,李家长孙、李孟熙之子李在贤掌控的CJ集团曾是三星的一部分。1994年,李健熙将三星集团母公司之一的第一制糖公司转交给李在贤。第一制糖后更名为CJ集团。在李在贤的带领下,CJ逐渐从食品公司拓展成为一个大型集团。目前CJ主要涉足四大领域:食品及食品服务、生物制药、媒体娱乐以及零售物流。然而,随着CJ集团的日益扩张,李在贤却与李健熙嫌隙日深。早在1994年,李健熙的私宅闭路电视系统的摄像头曾对准隔壁李在贤私宅正门。2012年2月底,CJ集团向警方报案,称三星派职员监视李在贤,并试图跟踪。虽然双方否认事件与遗产纠纷有关联,但两家公司的敌对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如今两个家族分支之间的“交火”。

  违反儒家思想是斗争根源?

  《华尔街日报》引用一些观察家的观点,认为三星内斗源于创办人忽视儒家传统,传幼不传长。的确,西方企业传承常选择在第二代“民主化”,反观三星的传承是因循传统世袭制度,却反传统的选幼子而不选嫡长子继承“帝位”,目的是“复制”一个强势的创办人。笔者更以为李氏家族斗争的主因是早前传承过程中过度激烈的竞争,加上创办人先因循传统将长子列为继承人,后又废黜,令其心存芥蒂。继承人之役最终结束后,却因亲属关系还必须在同一屋檐下,彼此的勾心斗角长期延续,怨恨因此越积越深,隐藏的财产曝光后便引发强烈的嫉妒及争斗。韩国“经济总统”李健熙的能力有目共睹,李孟熙即使对继承权不死心,也只有空想的份。但从未公布的遗产突然暴露,自然勾起了他的旧恨。与其说争产是为钱,不如说是为了一口气。

  对华人家族企业的启示

  华人企业家往往对其家业传承讳莫如深。三星李氏家族的斗争教训,让我们体会到,创办人经慎重考虑后即使可以剥夺某子女的继承权,但不可以剥夺其知情权。接班人选拔应有公开透明的机制规则,鼓励良性竞争,对退下的家族成员补偿并安排出路,否则将埋下日后争斗的种子。另外,接班人选拔不宜操之过急,必须让他们由最谦卑的低位做起,充分考察所有可能继承人后再做决定。变换家族继承人,无论长幼,都可能埋下后患。

  三星李氏家族的传承经验,也让我们体会到传承规划应考虑家族治理。若家族成员关系淡薄,传承规划的原则是“分”。有优良的家族治理,传承才有朝“合”的方向规划的条件。另外应考虑家族人员结构与家族成员继承家业的能力及兴趣。

  其一,若家族关系和谐,家族治理优良且多名家族成员有经营能力与兴趣,可集中股权但保持股权转移的可能性,由多名家族成员共同经营。如拥有家族宪法的李锦记李氏家族便是按此方向规划。

  其二,若家族仅一人甚至无人有能力经营,且家族治理佳,则可集中资产与股权,如成立家族信托,分开经营权与所有权,让有能力经营的家族成员或职业经理人管理企业,不参与管理的家族成员作为信托受益人。但须注意信托治理,并保持日后解除信托转移股权的弹性,以便因应未来家族与环境的变化。例如,美国的奥克斯家族以有解散年限且规范受益人投票权的家族信托长期拥有并经营《纽约时报》达120年之久。

  其三,若多名家族成员有经营能力,但家族治理一般,则传承规划宜保留日后分配资产与股权的弹性。三星就是一例。另外如香港郑裕彤家族近日将周大福上市,集团形成新世界与周大福两大上市板块,众多家族成员分别参与其中一板块的经营或持有股权。

  其四,若家族有一人能力出众,但家族治理弱,则可将企业控股股权交由此成员并由其经营家业,其他成员分配企业外的财产,或仅分配少数企业股权。这也是中小型企业或第一次传承的企业中较常见的模式。

  据说,韩国人一生无法避免三件事,死亡、税收和三星。三星集团或许可在大多数时候呼风唤雨,但是,在家业传承这件事上,三星却和绝大多数的东亚家族企业一般,难逃家族斗争的威胁。中国企业家不可不引以为鉴,谨慎规划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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